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
应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我叫伍尚周,广西陆川县古城镇长径村下门楼队9号,身份证号码452527198110063993。
2025年1月5日,梁裕万继续找到伍尚周,为梁裕万承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兴华路10号北金碧豪庭1号一期3号商铺途虎养车门店的装修工程进行墙面粉刷,约定每天 350 元工钱。
2025年1月6日,伍尚周按照梁裕万的要求,伍尚周到达该门店进行粉刷的工作,梁裕万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2025年1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梁裕万提供的手脚架滑轮不符合施工要求,使整个手脚架翻落,在距离地2米多高空中作业时,导致伍尚周从手脚架上跌落至地面受伤。工地1个工作人员开车送进附近的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进行治疗,后来医生判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梁裕万当天支付了医院的前期检查费用。
2025年1月16日上午10多点伍尚周自行回到老家广西,在陆川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检查结果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肾积水、左距骨骨折、左侧外踝撕脱性骨折、低钠血症",于2025年1月22日进行了左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的手术,医嘱3个月不能下地活动。出院后多次微信联系梁裕万,梁裕万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住院期间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27日,共计11天伍尚周先行自付了医疗费,梁裕万只给了1万元之后再无支付任何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伍尚周认为,伍尚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梁裕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真、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