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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啊,打击报复让我坐牢3年

2025-06-12 17:11:57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035

              举报材料:到底是谁在寻衅滋事


    举报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香林,女,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代县聂营镇聂营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25196103273529,电话:13485396881。


    被举报人:侯*英,女,汉族,党员,繁峙县人民法院原院长。
    被举报人:程世伟,男,汉族,党员,繁峙县人民法院原审判长。现已退休。
    被举报人:杜国年。男,汉族,党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邢诉(2022)43号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香林犯寻衅滋事罪。

    举报人王香林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于2024年12月7日刑满获释。现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9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举报。


举报请求


    请求中央进驻山西巡视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邢法》第397条、399条、依法追究三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1、依法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9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22)晋9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王香林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宣告无罪。

 


举报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举报人因丈夫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6年,举报人认为判决不公,经上诉、申诉,均被驳回,举报人遂向信访部门等单位上访,或是写信,或是走访,举报人从未有过野蛮的行为,均是以文明的方式反映问题。遗憾的是2022年9月27日被繁峙县人民法院以我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为由以寻衅滋事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审判期间,正赶上全国疫情,我不能发表质证意见,只能含冤坐牢3年。


    客观事实是,聂营镇政府前后共给了我3万元钱,其中12000元是我写了困难申请,聂营村委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呈报聂营镇政府,镇政府批准给我的困难救助金。使人不可理解的是对该12000元,判决书居然认定为是矛盾调节费,完全违背事实真相。其余的18000元,均是他们主动给的,没有一笔是我强行索要的。每年全国两会前,聂营镇政府怕我上访,主动给我钱,如2019年我去北京的北京印刷机械研究厂打工,杨梁元书记一行3人找见我,让秘书安丽英给了我3000,2020年8月由党委秘书武江手机微信给我转来5000元。2021年6月11日,付镇长张焱给我手机微信转来6000元,我拒收并退了三次,他微信上解释说“姐收下吧”“这是救助金”“你才多心了,赶快收了哇,以后咱还打交道了。”在他的劝说下,我才接收。这一证据因庭审时疫情影响未能提交,现特呈报贵院。还有一笔是2021年庆祝建党100周年前,张焱又微信给我转来4000元,我随即给他打了借条,在庭审时张焱也承认我打了借条。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判决认定我强拿硬要,歪曲了事实真相,系强加于我,完全错误。判决以虚假证据“给我的困难救助金为矛盾调节费”,诬陷“我曾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签订过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我向聂营镇政府强拿硬要,我是怎样强拿的,我是怎样硬要的,没有丝毫证据。所有的证据只是证明聂营镇政府怕我上访,给了我三万元。就拿证人证言来说,大部分是聂营镇政府官员,他们也只证明聂营镇政府给了我三万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定罪量刑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举报人认为,本案说我强拿硬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予排除。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照本案事实,上述法律说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我没有,案卷中没有这样的证据。对于第三项行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强拿硬要。至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同样没有这样的证据,说我上访178次,也没有确实证据,是随意捏造。


    由此看来,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诉申请人不构成寻衅滋及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举报人认为本案判决裁定完全符合上述情形,故特向贵院提出举报,恳请贵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判如上述所请,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举报人一个清白。


                          此致


中央进驻山西巡视组


                 举报人:王香林


                    2025年6月12日

 

附案涉材料


1、代县聂营镇政府给救助款的证据两份。
2、繁峙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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